关于重申监考和考试纪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供图:   编辑:wyxxsh 浏览次数:

各教学单位、各位同学:

本学期期末考试临近,为了重申监考和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抓考风,促学风,现将国家和学院相关考试纪律节录如下,请各教学单位、各位同学进一步加强学习,要求人人知晓相关规定内容并自觉严格遵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考生考场规则》有关规定节录:

……

二、学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考试证)进入考场。并按照规定的座位号码或教师要求就座,不得自行调换座位。凡证件与本人不符,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非本考场考生,均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试一律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

……

七、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被发现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由监考教师将学生信息及作弊情节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上,送交教学部。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

第二十二条 考核(考试、考查)时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者,无论受到何种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并在全院通报。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教学部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人事部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工部

2012年12月27日

上一条:关于寒假期间学生安全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 下一条: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关于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教学检查的通知

关闭